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11月22日國健教字第1120761308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為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及維護學童健康,貴校如有查獲非法促銷菸品或供應菸品予學生者,得依違規通報流程函送本局辦理。
四、另,請貴校協助宣導本縣訂有「彰化縣檢舉菸品販賣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檢舉人依本辦法規定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後,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