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事項:
(一)管道一: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採初審、初選、複選、實作評量多元多階段方式辦理。
1.申請資格(需符合下列二項):
(1)設籍本縣且為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七年級新生,並經國小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在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具資優潛能者。
(2)就讀之國民小學六年級上下學期國語、英語之學習成績皆需達「甲等」,且全學年上述科目至少需有二個成績達「優等」。
2.申請時間:103年7月21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下午4時,採現場報名。
3.申請地點:鹿鳴國中輔導室。
4.申請初審時應檢附之相關表件:
(1)鑑定申請表(附件一)。
(2)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觀察推薦表(附件二)。
(3)國小六年級上下學期成績證明(需蓋學校章)。
(4)申請鑑定者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脫帽2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2張;一張貼於申請表,一張貼於入場證。 ※入場證於申請同時領回。
(5)報名費:新臺幣800元。(凡已報名繳款者,不得以其它理由退費或更改報名類別。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人士之子女、原住民,經驗證後免收費用;檢附之證明文件說明請見拾壹、其他)。
(6)限時掛號回郵信封1 個:該信封為寄發鑑定結果用,請用郵局中式標準信封【貼妥限時掛號郵資新臺幣32 元,書寫清楚收件地址,收件人請書寫學生姓名並於右下角註明就讀學校及鑑定類別】。
(7)相關表件填寫不實或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管道二: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四款規定, 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
1.申請對象需符合申請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個人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語文類)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個人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3)個人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2.申請時間:103 年7 月21 日(星期一)上午8 時至中午12 時,採現場報名。
3.申請地點:鹿鳴國中輔導室。
4.申請初審時應檢附之相關表件:
(1)鑑定申請表(附件一)。
(2)資賦優異學生觀察推薦表(附件二)。
(3)得獎相關證明、競賽紀錄、推薦資料、研究報告等送申報學校(詳細說明請見附件五、六)。
(4)申請鑑定者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脫帽2 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2 張,一張貼於申請表,一張貼於入場證。 ※入場證於申請同時領回。
(5)報名費:新臺幣800 元。(凡已報名繳款者,不得以其他理由退費或更改報名類別。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人士之子女、原住民,經驗證後免收費用;檢附之證明文件說明請見拾壹、其他)。
(6)限時掛號回郵信封1 個:該信封為寄發鑑定結果用,請用郵局中式標準信封【貼妥限時掛號郵資新臺幣32 元,書寫清楚收件地址,收件人請書寫學生姓名並於右下角註明就讀學校及鑑定類別】。
(7)相關表件填寫不實或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