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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般學科、綜合表現、藝能科成績均達 60 分以上,品行端正,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
且符合以下條件之鳴中人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長身心障礙,致影響就學者。 (三)家庭遭遇變故,致影響就學者。 (四)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證明屬實者。
逕向訓育組陳組長提出申請
助學金之核發金額如下:(二)國民中學每名新臺幣 2,000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