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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5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67781號函辦理。 二、全程參與旨揭課程(18小時)且通過研習評量者,得採計國教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英語科、國民中學數學科補救教學現職8小時或非現職18小時教師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