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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說明:以下為縣府公告,教務處整合規劃後,轉知各位老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11992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中「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訂定旨揭參考原則,供各校辦理公開授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