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原則」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原則名稱為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原則。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新增性霸凌定義,配合修正本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二十四點。
(三)依據教育部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配合修正本原則第七至八點、第十至十八點、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二點。
(四)因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增列性霸凌定義、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內容修訂,爰修正本原則第九點。
(五)因本縣名稱為原則,配合修正第二十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