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消息分月文章
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如附件),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0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177858C號函、行政院105年12月15日院臺法字第1050048304B號函及內政部105年12月6日台內移字第1050964481號函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