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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教師提出申請需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之退休條件。 2.公務人員提出申請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之退休條件。 3.107年度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自願(含屆齡)退休人員僅調查一次, 爰請同仁謹慎考量再提出申請。 4.另為避免上開人員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退休申請,影響相關預算執行,請同仁確實審慎考量退休意願及希領退休金種類後方予申請。倘因故不及於預算編列前提出者,嗣後將以本人重大傷病無法工作或特殊原因等原則,並配合預算支應情形嚴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