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推動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措施,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授權公告,規定7大類管制對象(
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
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業)不得免費提
供購物用塑膠袋。為持續推廣自備購物袋、鼓勵重複使用
理念,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購物用塑膠袋,該署修正「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
,擴大購物用塑膠袋之管制對象,將自107年1月1日起共計
14類管制對象皆須符合本次修正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