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菁英童軍表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2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51574號函辦理。
二、考量本府審查作業所需時程,請各校於109年1月10日(星期五)前,依據旨揭計畫申請類別填報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寄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承辦人趙健宏先生彙整(信封請註:童軍表揚送件),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收件日以郵戳為憑。
三、推薦資料報送方式,請依附件填寫須知填寫,佐證資料請以影本依評鑑項目依序標示,並裝訂於申請表後。受推薦人(單位)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四、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特此敘明。
五、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菁英童軍表揚實施計畫及申請表(含行政人員、個人、學校)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