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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 函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 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 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三、貴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一 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