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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2月3日府社兒少字第1100035733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保護青少年免於酒害。 三、如遇檳榔攤及販酒場所違規販售酒品予未成年之情事,請協助記錄、查察案件態樣,並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