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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110年5月12日府教體字第1100171906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案前揭公文說明二略以:「…(二)辦理會議及訓練:1、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請惠予更正為「…(二)辦理會議及訓練:1、不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三、檢陳前揭公文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