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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衛生組 - 政令宣導與教師研習訊息 | 2021-07-13 | 人氣:13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3023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定期檢測應就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改善;鼓勵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增訂取得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者,可延長定期檢測頻率及減少採樣點數,並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推廣指定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簡化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申請程序,並訂定設備準確度查核方式、頻率及認可查核單位等規範,據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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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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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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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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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十七條附錄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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