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三、違反上揭規定者,本局依法移送裁處書,請貴校針對在學吸菸青少年施以戒菸教育,並於課程中納入戒菸專線(電話0800636363)之撥打以增強戒菸動機,戒菸教育課程參考課程資料網址https://ms1.chshb.gov.tw/dr/p8tiqes9wpdof1me497fq97cttna2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