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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3月24日府社工助字第1110110589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要點如下:「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三、檢送「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修正規定及附件暨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