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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1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033461號函轉行政院111年3月30日院臺交字第1110083850B號函、111年3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22591號與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0976號會銜函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詳如連結網址,請自行查閱運用參考。
相關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