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
二、 | 補助對象: |
(一) | 低收入戶子女(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或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 |
(二) | 不含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兒童及少年生活 扶助。 |
(三) | 若有上述二項雙重身分(例如具備低收入戶子女資格及 身心障礙學生資格),請擇優請領。 |
三、 | 申請人請繳交下列證明文件之影本 |
(一) | 低收入戶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戶口 名簿。 |
(二)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證明: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 簿。 |
四、 | 為避免資源浪費,本補助案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民間 團體或個人相關補助;另為達資源公 平共享之原意,有關教科書非議價範圍涵括之學習輔具, 本府不列入補助範圍。 |
五、 | 請符合資格且有意願申請者至本校教務處索取申請書, 並於111年9月8日(星期四)前繳交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影本至教務處, 請留意申請期限, 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