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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條件及說明如下:
(一)對科學展覽評審工作具經驗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含)以上人員。
(二)現任於高中之合格專任教師及校長或退休教育人員,且曾指導學生進入全國科學展覽會累計3屆。
(三)當屆如獲聘任本縣科學展覽會之評審,不得重複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四)當屆指導學生或三等親內之血緣、姻親參加本縣科學展覽或學校科展之教師,不得擔任本縣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