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4月16日環署廢字第1030031039號函辦理。
二、為自源頭減少一次用產品廢棄的垃圾量,及鼓勵重複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6年7月1日起與政府機關、學校共同推動「推動政府機關、學校紙杯減量方案」,規定再辦理內部會議及政府機關所屬開放空間或服務民眾場所,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杯水及瓶裝礦泉水)。並建議於開會及訓練通知單備註欄可加註請自備環保杯之提醒用語。
三、另自97年7月1日起擴大限制使用場合,增列員工訓練機構(含委外辦理)及40人以下之室內會議(如公聽會、業務說明會及研討會等)場合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其它於室內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除有特殊需要者外,應以不主動提供為原則。